接待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内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二条 国外新闻记者和台港澳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通过科研外事处与党委宣传部联系。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市委外宣主管部门,核实记者身份。
第四条 校外新闻媒体记者到我校进行采访的,须填写《平顶山学院校外媒体记者采访申请表》,向党委宣传部提交采访提纲。
第五条 根据采访提纲涉及的内容范围,按照分类归口管理原则,由党委宣传部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接受采访的方式、内容和人员。
第六条 对于综合类采访,由党委宣传部向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汇报,由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决定接受采访的方式、内容和人员。
第七条 对于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采访,由宣传部请示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后,提交党委研究,决定接受采访的方式、内容、人员及对外宣传口径。
第八条校外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受访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并审批备案。
第九条校属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热情接待来校采访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并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向校外媒体提供学校的有关信息和新闻稿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导致失实报道及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校属各单位教职员工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党委宣传部的同意。